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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58號 原   告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黃聖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義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 8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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