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05號
原 告 慶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富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峪豐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型號為MIT450-JK之毛
刷組2支,若無法返還,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3,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其主位請求與補充請求(即特定物之代償請求部分)二者間
僅能擇一求為勝訴之判決,有應為選擇之關係,是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主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63,000元(即原告主張前開毛
刷之價值)及補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63,000元二者中最高者定
之,即應核定為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