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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05號 原   告 慶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峪豐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型號為MIT450-JK之毛 刷組2支,若無法返還,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3,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其主位請求與補充請求(即特定物之代償請求部分)二者間 僅能擇一求為勝訴之判決,有應為選擇之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主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63,000元(即原告主張前開毛 刷之價值)及補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63,000元二者中最高者定 之,即應核定為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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