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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原   告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泓慶 上列當事人被告和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5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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