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原 告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泓慶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和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5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