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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勞小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胡喻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 0 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然本件為勞工提起給付工 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應徵裁判費為5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 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