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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勞小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補字第8號 原   告 黃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新臺幣(下同)44,467元及預告工資30,66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75,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而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請求 給付工資30,667元部分(即預告工資部分),得暫免徵收2 分之 1 裁判費即204 元(計算式:1,000 元×30,667/75,134 ×1/2 =20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9 6 元(計算式:1,000 元-204 元=7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