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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君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5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