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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慧君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 4,8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復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暫免徵 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原告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1 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1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南救字 第3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