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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蔡妏姈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宥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 )194,4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 件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