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許璨麟
訴訟
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陳妙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見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31萬9,0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惟按勞工或工會
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
上開規定
,
本件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10
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