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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許璨麟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妙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見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31萬9,0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上開規定 ,本件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1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