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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羅展昌 原   告 李宥霖 原   告 邱啓睿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宮琬婷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耘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三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   序起訴,但原告與被告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   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審理及裁判而已,為普通共同訴訟   。原告三人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分別核定,而分別繳納裁判費   。經查: (一)本件原告羅展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69,99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而按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    一,故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總額96,292元部分,該部分裁判    費1,000元,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500元,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1,270元。 (二)本件原告李宥霖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604元,原告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    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原告請    求給付工資總額7,231元部分,該部分裁判費1,000元,得    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5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三)本件原告邱啓睿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989元,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上開請求非屬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請求,自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    判費二分之一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