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1027號
原 告 戴承峻
訴訟
代理人 戴聰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5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於
聲請支付命令
時繳納500元,尚餘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