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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小字第 10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1027號 原   告 戴承峻 訴訟代理人 戴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5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 時繳納500元,尚餘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