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58號
原 告 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金湖
訴訟代理人 顏道
被 告 宏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聰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蘇聰杞為被告宏樸營造有限公司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
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5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蘇萬洋,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法
定代理人為蘇聰杞,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新北市政府
准予改推董事登記之函文在卷
可稽,則蘇萬洋之代理權即已
消滅,
爰依職權裁定由蘇聰杞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並續行訴訟。
三、另本件已定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下午2 時15分於本院第28
法定行
言詞辯論程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