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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小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58號 原   告 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金湖 訴訟代理人 顏道 被   告 宏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聰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蘇聰杞為被告宏樸營造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5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蘇萬洋,於本院審理中變更法 定代理人為蘇聰杞,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新北市政府 准予改推董事登記之函文在卷可稽,則蘇萬洋之代理權即已 消滅,依職權裁定由蘇聰杞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並續行訴訟。 三、另本件已定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下午2 時15分於本院第28 法定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