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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小字第 2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25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3,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