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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小字第 2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480號 原   告 黃靜恂 被   告 夕成行銷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張麗娟 被   告 酷客蛇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守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下 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