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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小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33號 原   告 可朔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鈴 訴訟代理人 張鴻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僅繳 納500 元,尚不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