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33號
原 告 可朔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鈴
訴訟代理人 張鴻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僅繳
納500 元,尚不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