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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小字第 4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485號 債 權 人 誠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名詠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麗登照明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麗登照明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另本院已定民國108 年4 月11日下午4 時許,於本院第 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補繳裁判費,未繳即取消庭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