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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小字第 8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838號 原   告 蘋果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吟 訴訟代理人 李圓柔 被   告 岳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欲設立網站增加知名度及擴展營業,而與原 告於民國(下同)106 年11月27日簽訂網頁設計作業合約書 (網頁設計C 方案,下稱系爭契約),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39,999元(含稅),被告先支付原告訂金20,000元,並約 定於原告完成網站後支付尾款19,999元。惟原告已於106 年 6 月1 日完成網站並開通網域,前經通知被告支付尾款,然 迄未支付。故依兩造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9,999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合約書及兩造人員line通訊對 話影本為證(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司促卷第10-26 頁);而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其依兩造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尾款 19,999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 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 年12月1 日起(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司促卷第7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9,999元,及自10 7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1,000 元(即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之 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