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小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峪豐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源坤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6年度南小字第940號給付貨
款事件(下稱
系爭民事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6日之
開庭內
容,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
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第2項所明定。
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在於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
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
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
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斯旨。準此,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合於法定期間及
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
三、
經查,聲請人於108年7月22日具狀提出
本件聲請,有民事聲
請交付法庭錄影音光碟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
可按,
惟系爭民
事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107年2月8日判決聲請人(即該
事件之
被告)勝訴後,
對造提起
上訴,本院於107年3月31日
以107年度小上字第11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有本院調閱
之系爭民事事件全卷可資查考。依此,聲請人於系爭民事事
件判決確定後,
迄至108年7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所規
定之法定期限。再者,聲請人亦未具體敘明及釋明其有何主
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
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
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據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