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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小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雅居廚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兵維哲 訴訟代理人 郭宗昇 上列原告對被告蔡采容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08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