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小補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9號 原   告 莊元元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比雅久動力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