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9號
原 告 莊元元
訴訟
代理人 陳昭成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比雅久動力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