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建小字第2號
原 告 濬邦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南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8號准許在案,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並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
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
上揭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