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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建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小字第2號 原   告 濬邦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8號准許在案,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