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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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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建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10號 原   告 石瑟昭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大傳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鴻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惟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具 狀追加房屋傾斜之損害賠償,並擴張請求金額為1,523,359元, ,原告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23,3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6,147元,原告僅繳納2,98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13,16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3,1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