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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建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11號 原   告 五心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亨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尾款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80,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裁 判費1,490元(1,990-500),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