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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建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11號 原   告 五心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源 被   告 亨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峻成 訴訟代理人 侯碧龍       李添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1,49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應認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