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聖義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被 告 宜旺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菁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1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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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在卷
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