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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建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義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宜旺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菁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1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臺 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