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建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義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宜旺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菁青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 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接獲本院108年 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裁定,並於該裁定所附規費繳款單上所 記載之有效期限,於收受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裁定 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起訴,顯有未洽, 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抗告人於108年6月17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108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 已於108年7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本院於108年7月29日調閱 多元化案件狀況繳費查詢清單並查詢專戶入款狀況後,以抗 告人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起訴;抗告人已於108年7月 25日經由多元化繳費方式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規費繳款單及重行查詢之多元 化案件狀況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因超商轉帳至本院及電 腦登錄作業之時間誤差,致本院於原裁定時尚無繳款紀錄) ,是抗告人既已依期補繳裁判費,則其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 ,即屬有理由,爰由本院依法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