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聖義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被 告 宜旺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菁青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6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陳明就下列事項之主張
:被告
承攬自訴外人銓泰公司之「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之鋼
構、能板安裝及低壓配線工程」,扣除轉包予原告施作之「
設置施工工程」【工程範圍為「太陽能(鋼構、模組、電力
、接地)之相關設備安裝及運轉、網路、監控、清洗水路、
安全圍籬及步道之施工】後,被告於該案場有無應自行施作
或另行發包施作之工程?如有,其範圍、項目。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明就下列事項之主張
: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8日
答辯狀所為修補費用之抵銷
抗辯
,關於修補費用之計算方式,應係來自於該狀後附上有被告
法定代理人簽名、載有「已請款之工數」、「尚未請款之工
數」等文字之文書;請說明「已請款工數:180年5月份共24
工」、「尚未請款之工數:108年5月份共4工」各指同狀所
附「員工出勤紀錄表」的哪些出工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