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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建簡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義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旺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6,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