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慧君
代 理 人 蔡東泉
律師
相 對 人 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
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家境窘困,無資力支出相關訴訟費
用,且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審查表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8年度南勞簡補字
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
無訛,而依其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所示
,非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