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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慧君 代 理 人 蔡東泉律師 相 對 人 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家境窘困,無資力支出相關訴訟費 用,且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審查表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8年度南勞簡補字 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而依其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所示 ,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