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方玉娟
訴訟
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法扶律師)
楊雨錚律師(法扶律師)
郭俐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令蕙
上列
當事人與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
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
本件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業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
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
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08年度南勞
簡補字第17號受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證屬實。又
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
請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准許在案乙情,亦據其提
出該會審查表為證,足認聲請人陳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情,應
堪採信。再者,本院經審閱
上開訴訟卷證,審酌聲請
人之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
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具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