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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消小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楊世銘       顏淑熒 上列原告與被告耶路撒冷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738元,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