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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消簡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婕涵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被告亞洲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