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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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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消簡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旅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林永芬 被   告 雲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海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55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