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24號
原 告 永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嘉政
訴訟代理人 楊青晃
被 告 周雨彤(原名周瓊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
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