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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24號 原   告 永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政 訴訟代理人 楊青晃 被   告 周雨彤(原名周瓊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 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