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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張簡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燕清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 ,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17119號准許在案,被告2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 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