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張簡永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昇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燕清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
,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2人發
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17119號准許在案,
惟被告2人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
繕本各1份,逾
期未補繳
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