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66號
原 告 佳居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絲睿
被 告 蔡勝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上開規定,並為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以108 年度南簡補字第169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