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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字第 1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66號 原   告 佳居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絲睿 被   告 蔡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以108 年度南簡補字第169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