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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史明華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國欽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耀竣全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 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原告僅繳 納4,520元,尚不足5,6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