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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字第 1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89號 原   告 東苑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峻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健全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 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20244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1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