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89號
原 告 東苑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峻榕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健全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
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並經
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20244號准許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1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並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
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
上揭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