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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字第 13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394號 原   告 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   告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美惠 訴訟代理人 郭俐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訂立工程合約,由原告承攬被告 之「啟貿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遮煙捲簾工程」(下稱系 爭工程),工程款新台幣(下同)1,755,000元,並簽訂 工程合約書、安全衛生切結書、施工人員保險切結書、遮 煙捲簾門工程補充條款、合約事項附件及附圖(見台中地 院沙鹿簡易庭108沙簡字第387號卷第21-49頁,下稱系爭 合約)。兩造系爭合約約定:「本工程材料需送審通過, 此份合約始生效。」,並於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乙方 (原告,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被告,下同) 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並請求乙方賠償其所 受之損害,如損害不易證明時,依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計 算其損害額,乙方不得異議:…b.擅自轉包、或由第三人 冒用名義承包者」。 (二)系爭合約工程項目是依建築師設計之工程項目報價、議 價、送審,被告一定是確定原告符合工程項目,才會跟原 告簽約。不然被告公司幹嘛跟原告簽約。而原告對系爭合 約工程之報價、議價、繪製施工送審圖、郵電費、交通費 、人事費都是有成本支出。原告印出一式四份正本送審, 但被告沒有任何回說送審沒有通過,代表已經通過。原告 是到108年5月被告公司採購要求原告將合約退還時,才知 系爭工程已經被別人做掉了。被告並沒有以公文告知原告 送審沒有通過。而送審為何沒通過?監造意見為何?被告 全部沒有告知就轉換其他廠商施作,違反合約的精神, 常惡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三)按被告將系爭工程擅自轉包,由第三人承攬,原告為承攬 系爭工程,已備料卻無法進場施作而受有損害,依系爭 合約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契約總價百分之 二十即351,000元(計算式:1,755,000×20%=351,000) 。 (四)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51,000元 。 ⒉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主張就「啟貿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之「遮煙 捲簾工程」與被告於107年簽立之工程合約書,但被告卻 違約擅自轉發包予其他廠商,故請求被告賠償云云。然查 ,原告於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契約總價百分之20計算 之損害賠償金,然其起訴狀之事實理由內容卻又是主張被 告應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是以,原告之主張顯有前後 不一致之處。按系爭合約業已約定「本工程材料需送審通 過,此份合約始生效。」然查,本件應由原告負責之材料 送審圖面未獲業主審查通過,故兩造系爭合約書尚未生效 ,被告何來違約可言?又本件工程材料圖面既未能完成送 審,則原告當無逕自採購材料之可能及契約依據,是以, 原告主張其受有損失云云,當無理由。 (二)茲將本件送審資料係如何送審通過、以及原告何時方能進 行備料乙事,說明如下。 ⒈關於送審資料部分: ⑴本件送審資料之審查單位為「業主」及「業主所委任之 監造人員」本件送審資料(施工圖)審查係由業主方、 業主方所委任之監造人員單獨審查,並未有其他第三方 人員進行送審資料審查。 ⑵本件送審資料通過之流程依序如下: ①被告(工地現場人員)通知原告(廠商)準備材料、 工法、防火證明送審資料(一式三份)。 ②被告統整上開送審資料後提交予業主審查。 ③業主若同意送審資料內容、工法、尺寸、材證,將會 由業主於送審資料封面上蓋公司大小印並簽名回傳繳 交至被告。 ④被告再把業主蓋大小印與簽名回傳之送審資料傳給原 告。 ⑤原告接獲被告通知並取得業主同意之送審資料簽名確 認,方可開始進行備料。 ⑶本件原告因於送審資料提供階段配合度不佳,致送審資 料自始至終均未獲業主確認通過而遭撤換。關於原告不 斷拖延其應提供之送審資料,且其提供之送審資料錯誤 百出乙事,有兩造Line對話紀錄可資為證(被證一)。 其大致內容為: ①107年3月30日被告第一次通知原告提供送審資料。 ②107年4月15日原告提出第一次送審資料草稿。 ③107年4月19日被告告知先依此份做第一份正式送審資 料使用,並已告知室內有關電梯的平面圖與立面圖不 再修改,且於當日寄出工地現有最新圖面至原告電子 信箱。此後,原告便屢次拖延。 ④107年4月26日被告又連繫原告是否送審資料已完成, 並通知限期4月底前要提送給業主。 ⑤107年5月2日、4日、8日被告均一再向原告催促送審 資料,然而原告均無法提供。 ⑥107年5月8日被告發出最後通牒告知實在拖太久,從 確認送審資料草稿至請原告提供完整送審資料,拖了 約3個禮拜之久。 ⑦107年5月9日原告終於提出第一份送審資料給被告( 註:但仍有錯誤)。 ⑧被告聯絡原告送審資料仍有多項錯誤要修改,也說明 哪裡有錯誤,請原告修正。 ⑨107年5月16日經被告催促後,原告才提出修改後之送 審資料。經被告確認送審資料內容後,內容還是有 錯誤。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資料要完備正確,並整份裝 訂好提供,惟原告講也講不聽,總是我行我素。 ⑩107年5月19日被告又再次催促原告提交送審資料,原 告應允於107年5月21日寄出正式送審資料。 ⑪107年5月22日被告收到送審資料後又發現有錯誤,當 日被告又馬上通知原告再做修改,但仍未依被告要求 之材料修改。 ⑷是以,本案原告送審資料自始至終均未獲業主確認通過 ,此肇因原告於送審資料提供階段配合度不佳,常常 資料一拖再拖,送審資料修改上一再錯誤,於一開始給 予業主第一印象就非常糟糕,業主基於送審過程中原告 公司的專業能力及工作態度低落,乃否准原告之送審資 料。 ⒉關於備料部分: 由上開送審資料通過流程之說明可知,按工程慣例,原告 若欲進行備料,則須待送審資料(施工圖)經審查單位簽 名核准通過後,將該送審資料回傳予被告,再由被告通知 原告送審結果並告知得以開始進行備料後,原告始得為之 。換言之,若送審資料未能通過,則原告當無逕自採購材 料之可能。 (三)綜上所述,系爭合約尚未生效,被告無違約可言;又本件 工程材料圖面既未能送審通過,則原告當無逕自採購材料 之可能及契約依據,是以,原告主張其受有損失云云,當 無理由;另外,原告所主張之系爭工程合約書注意事項第 2條,該條請求權人是被告,而非原告,原告據此為本件 主張,亦無理由。 (四)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107年3月30日訂立工程合約,由原告承攬「啟貿股 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遮煙捲簾工程」,工程款1,755,000 元,並簽訂工程合約書、安全衛生切結書、施工人員保險 切結書、遮煙捲簾門工程補充條款、合約事項附件及附圖 (見台中地院沙鹿簡易庭108沙簡字第387號卷第21-49頁 )。 (二)兩造系爭合約約定:「本工程材料需送審通過,此份合約 始生效。」,並於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乙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並請 求乙方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如損害不易證明時,依契約總 價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損害額,乙方不得異議:…b.擅自轉 包、或由第三人冒用名義承包者。」。 (三)被告提出被證一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記錄, 形式上為真正。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兩造之爭點為: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工程擅自轉包,由 第三人承攬,原告為承攬系爭工程,已備料卻無法進場施作 而受有損害,爰依系爭合約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請求被告 賠償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即351,000元,是否有理由?經查 : (一)兩造系爭合約約定:「本工程材料需送審通過,此份合約 始生效。」,並於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乙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並請 求乙方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如損害不易證明時,依契約總 價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損害額,乙方不得異議:…b.擅自轉 包、或由第三人冒用名義承包者。」此有該契約在卷,且 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可認定。 (二)原告主張其已將工程材料送被告審查,因被告沒有回說送 審沒有通過,代表已經通過,所以系爭合約已生效云云, 然為被告所否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或其舉證尚有疵累,亦應 駁回原告之請求。是在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下,主張權利 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之法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原 告應就工程材料審通過,合約因而生效之事實,負舉證之 責。經查: ⒈兩造就系爭工程材料送審之經過,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與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在卷(見本院卷第22-24頁 )。原告於107年3月30日簽署系爭合約後,經被告多方催 促,被告要求原告在107年4月底之前提交送審資料,原告 亦承諾可在4月底提出,但遲至107年5月21日才將送審材 料寄出,此有兩造Line對話內容可按(見本院卷第24頁) ,並有原告之送審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0-45頁) 。而被告收到原告送審資料後,發現原告所列材料錯誤, 未將其要求之不鏽鋼門片列入送審材料表,要求原告修改 ,惟原告稱當時全台灣市場都沒有被告要求之材料,所以 僅以當時市場可取得之鍍鋅門片去報價,因而未修改送審 資料云云(見本院卷第27頁)。 ⒉按被告為定作人,有權指定承攬人在工作物應使用何種特 定材料,然原告未能供應該特定材料,也未提出使用該特 定材料之工程材料送審圖,難認原告提出之工程材料送審 圖已符合被告之要求。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工程材 已送審通過,其主張為無理由。 ⒊綜上,兩造間之系爭合約既以原告之工程材料送審通過為 生效要件,原告送審未通過,承攬契約未生效,原告依系 爭合約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金云云 ,自屬無據。 (三)又查,系爭合約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乙方(原告)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被告)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 止本合約,並請求乙方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如損害不易證 明時,依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損害額,乙方不得異 議:…b.擅自轉包、或由第三人冒用名義承包者。」兩造 上開約定,係約定承攬人之原告,如發生系爭工程擅自轉 包等違約事項,定作人即被告有解約權,及損害賠償預定 性質違約金請求權。該條項之請求權人是被告,而非原告 ,原告據此為請求被告賠償,並無理由。況損害賠償預定 性質之違約金,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 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權人即不待舉 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 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 無損害時,不能請求。依一般工程慣例,原告若欲進行備 料,須待送審資料(施工圖)經審查單位核准通過後,將 該送審資料回傳予被告,再由被告通知原告送審結果並告 知得以開始進行備料後,原告始得為之,若送審資料未能 通過,原告當無逕行採購材料之可能,是以,原告主張其 受有損失云云,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兩造系爭合約因原告工程材料送審未通過而未生 效,原告依系爭合約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 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351,000元,於法無據。況系爭注意 事項第二條之請求權人為被告,並非原告,原告依該條文請 求被告賠償亦屬無據。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注意事項第二 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351,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 告之訴既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之 。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