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被 告 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慰親
被 告 南亞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
民國108年2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8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
參,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