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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被   告 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慰親 被   告 南亞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 民國108年2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8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 參,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