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昌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儀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雖誤用被告部分敗訴,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
訴之聲明,
惟可知其意思係對原判決
駁回其訴部分提起上訴,故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1,407元【計算式:198,611-57,204】,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