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66號
原 告 方楊玉美
被 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興旺
被 告 王大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
準用之,此參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3 月8 日以108 年度南簡字第266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4日送達於原
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
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
、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 份在卷
可稽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