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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66號 原   告 方楊玉美 被   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被   告 王大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準用之,此參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3 月8 日以108 年度南簡字第266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4日送達於原 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 、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