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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5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堃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前向 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