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5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堃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前向
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獲准,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4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