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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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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易名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豐如等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