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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杰森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怡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晉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20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2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