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2號
原 告 許錦秀即聖偉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盛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399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0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