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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2號 原   告 許錦秀即聖偉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3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