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798號
原 告 大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章子麟
被 告 欣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韋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貳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其
中附表編號五至七之金額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製作橡膠板材之廠商,長期出貨與被告銷
售,由被告每月向原告訂貨,原告在該月底寄送發票與出貨
單結算貨款,被告再於次月開立票期為90日之支票,寄送予
原告供其提示付款。
詎被告民國107 年9 月向原告訂貨後,
未依約於107 年10月開立本應於108 年1 月兌現之支票,原
告考量當時為農曆過年,擬於年後再向被告催討,
惟被告在
108 年3 月叫貨後即失去聯絡,計至108 年3 月12日止,各
月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貨款未付,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334,861 元。為此,依買賣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4,861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就本院核發之
108 年度司促字第7277號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異議理由泛稱
上開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
,
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影本7 紙、收款單明細表、客戶賒
帳對帳單、請款單影本各1 份、出貨單影本2 紙、
戶籍謄本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 份為證(見司促卷第5 頁至
第7 頁、第17頁、第25至第26頁,本院卷第12頁至第17頁)
。被告雖曾就本院核發之108 年度司促字第7277號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惟其異議狀僅泛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並未具體
指出該項債務有何糾葛,或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其
空言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尚難為其有利之認定。本院核
閱原告所提上開證物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
堪信其主張為真
實。又本件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係於108 年5 月3 日寄
存於被告
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於107 年5 月13日午後12時生
效,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憑(見司促卷第22頁),而被告
積欠原告107 年9 月至108 年3 月12日之貨款,依原告所述
係於次月開票90日內兌現付款,以末日計之,各期之到期日
如附表所示,是應自到期日欄之到期日翌日,依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03 條規定,起算法定
遲延利息。從而,原告
本於買賣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4,861 元,及其中182,
380 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 年5 月14日起,其中編號
5 至7 之金額各自附表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即編號5 至7 自108 年5 月14日起至各期到期日前
之遲延利息),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
此敘明。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查本
本原告雖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審酌原告敗訴僅係就部分
利息,是認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為
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編號│月份 │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
│1 │107 年9 月│74,546元 │108 年1 月31日│108 年5 月14日│
├──┼─────┼─────┼───────┼───────┤
│2 │107 年10月│34,171元 │108 年2 月28日│108 年5 月14日│
├──┼─────┼─────┼───────┼───────┤
│3 │107 年11月│29,437元 │108 年3 月31日│108 年5 月14日│
├──┼─────┼─────┼───────┼───────┤
│4 │107 年12月│44,226元 │108 年4 月30日│108 年5 月14日│
├──┼─────┼─────┼───────┼───────┤
│5 │108 年1 月│28,557元 │108 年5 月31日│108 年6 月1日 │
├──┼─────┼─────┼───────┼───────┤
│6 │108 年2 月│42,401元 │108 年6 月30日│108 年7 月1日 │
├──┼─────┼─────┼───────┼───────┤
│7 │108 年3 月│81,523元 │108 年7 月31日│108 年8 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