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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利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960號 被   告 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鴻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利債 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64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