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98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述亷
訴訟代理人 胡倧豪
被 告 莊詠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報考湖南中醫藥大學針灸推拿學,就入學
及在學
期間等相關服務事宜,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與原告
訂立契約,約定被告應繳納包含中醫遠距研習費、入學輔導
費、在學期間輔導費等費用予原告,
惟被告尚有餘款新臺幣
(下同)306,261元未清償。爰依
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
上開金額。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合約書影本
(見本院卷第17至27頁)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
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
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6,261元,及自
起訴狀繕
本送達
翌日即108年4月1日(見本院卷第61頁
公示送達公告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息,
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31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