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史郁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寓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4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